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日,被告彭某(持C1驾照)醉酒驾驶向张某借来的车,撞倒行人谢某。交警部门认定,彭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行人谢某对事故不负责。张某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
谢向法院起诉彭、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彭、张分别承担强制保险以外的80%、20%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向法院起诉彭、张追偿,要求实际侵权人彭、实际车主共同承担责任。
意见分歧
对于实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实际车主主张某不是直接侵权人,但车辆投保人,就保险公司的赔偿而言,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彭某酒后驾车没有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张某还应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负责。第二种意见认为,实际车主主张某不是实际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一定会导致他对保险公司的预付款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支持张某的赔偿。
法官解读
上海交通案件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保险公司基于法定赔偿义务的追偿对象为实际侵权人,即侵权人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向机动车所有人主张追偿权的前提是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侵权人有共同侵权行为。在本案中,交通事故损害的根本原因是司机彭的直接侵权,机动车所有人张将车辆交付相应的驾驶资格彭,机动车控制权和管理权转移给彭,虽然张没有提醒彭不能酒后驾驶,在提醒义务中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一定导致其成为追偿的主体。张本人没有与司机彭共同侵权,彭没有主观共同意义,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机动车所有人不是交通事故侵权人,保险公司向机动车索赔索赔,缺乏事实、法律依据。